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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 检验检疫监管办法》于5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3-5-3 15:43:22来源: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中国乳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生产企业与进口商的主体责任: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风险评估资料并接受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必须经注册的国外乳品生产企业才可向中国出口乳品。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同时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商信誉记录。对于问题乳品,新规定要求进口商必须实施召回。

    为全力确保进口乳品质量安全,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围绕《办法》的宣贯落实,进一步加强进口乳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一是制定配套文件,起草了河南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二是加强宣贯,要求检验检疫人员在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的同时,将《办法》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个进口企业;三是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做到销售记录和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办法》要求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四是加强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严格报检资料的审核、严格按照乳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落实检验,确保乳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予以放行。 (李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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