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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监局发布2012年执法打假典型案件

时间:2013-3-12 14:58:40来源:河南质量网作者:

  本网讯(记者孙中杰 宋晓霞)3月12日,河南省质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2年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典型案件,涉及食品、农资、加油机、油料、建材及其他案件共23起。如下:

     一、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8起)
  (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新庄村赵金刚、蒋欢乐生产假鸭血案
    2012年4月9日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与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及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一同对位于金水区柳林新庄村的两处以牛血为主料,添加违禁化工原料甲醛生产血块冒充鸭血的窝点进行了查处。查获“假冒鸭血”成品109桶,甲醛35公斤,食用纯碱35公斤。
   经调查,赵金刚、蒋欢乐两名造假人员对其在食品内非法添加甲醛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两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2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移交管城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已批捕。
  (二)焦作市聚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3月5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聚鑫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腐竹,合计6个品牌,生产的腐竹共计9940公斤,涉案金额11928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产品进行了查封。经检验,蛋白质含量全部不合格,而且检出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和硼砂。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2年3月23日,焦作市质监局案审会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漯河市五龙明胶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皮食用明胶案
   2012年5月5日,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漯河市五龙明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皮食用明胶,违法货值202564.09元。漯河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济源市鹏远食品饮料厂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乳味饮料、在生产饮料过程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12年1月12日,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济源市鹏远食品饮料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获该公司无证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52281件,违法货值193784.187元。济源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没收了违法产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郑州博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调味品案
   2012年3月8日上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博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了涉嫌无证生产的调味品成品185箱;封口机、电子秤等生产工具;包装材料、包装箱、玉米淀粉、白糖、麦芽糊精、葡萄糖等20多种原材料。货值金额共计14160元。郑州市质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185箱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新乡市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速冻水饺案
   2012年2月20日,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乡市倍儿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速冻水饺892箱,总货值26760元。新乡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速冻水饺10箱,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仲景工坊凉茶产品故意伪造生产日期案
   2012年3月27日,邓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两种凉茶产品伪造生产日期,共计8300件,货值金额149400元。邓州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濮阳市味德食品有限公司以假充真生产速冻水饺案
   2012年3月16日,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市味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味德”牌牛肉大葱水饺和“澶都”牌灌汤水饺中添加有大量鸡碎肉(腿碎肉),其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4万元。濮阳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资化肥案件(4起)
  (一)河南奥威斯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化肥案
  2012年3月8日下午,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与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河南奥威斯特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该企业生产的化肥616吨,抽查14个批次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化肥产品7个批次计167吨,货值总金额395892元。省稽查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化肥产品167吨,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河南凯旋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化肥案
   2012年3月8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凯旋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获不合格产品“中磷化” 复合肥料、“中大宜农”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26980元。焦作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8.6吨,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漯河泉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复合肥案
  2012年3月20日,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泉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有产品包装标识为湖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80吨,货值216000元,送检的结果为不合格。2012年3月26日依法向漯河市公安局移送,4月7日漯河市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
  (四)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尿素案
    2012年6月14日,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调查和抽样化验,该公司生产的尿素缩二脲含量不符合尿素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周口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尿素,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查处的加油机和油料车计量作弊案(2起)
  (一)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2011年3月17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南三环和大学路的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4台加油机电脑主板均无质监局签封,其中3块加油机电脑主板的税控芯片第三管脚与第20管脚之间加接一根金属线。执法人员将加油机查封,并将该三块主板及无质监局签封其他主板取样二块封样,送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被改动的三块电脑主板与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存档的该型号税控燃油加油机电脑主板不一致,通过改动主板,会造成实际加油时税务数据漏记和少加油。根据有关规定,郑州市质监局认定其使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加油机期间的违法所得为526457元。
  在查处期间,该公司加油站负责人李洪君因转移郑州市质监局封存的加油机,4月12日下午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11月18日,郑州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加油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526457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0日作出郑政(行复决)〔2012〕17号决定予以维持,2012年6月28日该公司又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开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维持郑州市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二)南水北调方城段工程油料车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11年12月22日,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方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供应南水北调方城段工程油料车进行检查。发现该油料车使用作弊装置,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南阳市质监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33345.84元,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查处未经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建材案件(2起)
  (一)孟庆利未经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水泥案
  2012年5月3日,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孟庆利无证生产水泥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封正在无证生产的水泥18吨。经调查,该点自2011年9月15日开始生产以来,共违法无证生产水泥1955.56吨,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527850元。因案情巨大,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鹤壁市质监局依法于2012年6月10日将此案移交鹤壁市公安局。
  (二)河南森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水卷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12年3月13日,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新乡市某工地使用的SBSIIPYPEPE3.10和SBSIIPYPEPE4.7.5两种防水卷材进行检查。经检测,河南森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两种卷材均为不合格产品,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78000元。新乡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查处的其它案件(5起)
  (一)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CKJ5系列低压真空接触器案
  2012年4月17日,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CKJ5系列低压真空接触器88台,货值金额21万。洛阳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皮带输送机案
   2012年5月16日,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式输送机,违法货值19.34万元。三门峡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信阳市平桥区宏运恒泰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造起重机械案
   2011年9月月28日,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平桥区宏运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制梁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制梁厂使用的两台门式起重机,主梁两边分别被私自焊接加长了1米,属未经许可擅自改造起重机行为。信阳市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恢复原状,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书。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12年1月17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2年5月16日做出判决,维持信阳市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四)浙江共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JP系列综合配电箱案
   2012 年4月 5日,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供电分公司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使用的低压配电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5面由浙江共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的GT-PDJ型低压综合配电箱上没有加贴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没收违法所得31740.62元,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上海华通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的低压配电柜案
   2012年3月28日,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县人民医院病房综合楼中的GCS型配电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配电柜标注的厂名为“上海华通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GCS型配电柜。周口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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