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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经营过程明确卫生规范

时间:2012-2-10 11:40:19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为食品经营过程明确卫生规范

确保能追溯和召回食品

    本报讯 (记者杨 阳)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微生物控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两项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经营过程中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和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的基本卫生要求。

    根据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且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消毒处理。

    《规范》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来应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从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企业应确保能追溯和召回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做好记录。而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做好相关记录。《规范》表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原则》规定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流通过程中微生物控制要求、运输贮存、清洗方法、消毒方法以及微生物控制效果验证。征求意见稿要求,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或手段杀灭、抑制微生物,清洗、提高生产车间洁净要求等手段可控制微生物限量的,应减少消毒、灭菌方法的使用;有发酵工艺的产品原材料,应严格控制保存条件,菌种应定期筛选、纯化、鉴定,防止杂菌污染、菌种退化和变异产毒。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班前、班中应进行洗手消毒或用免洗手消毒剂直接消毒,手消毒剂应符合无毒、无刺激性和卫生手消毒的要求;工作服应采用无毒的消毒剂定期浸泡消毒。《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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