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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十件大事

时间:2011-12-28 16:13:36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入世10年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十件大事

    1 2002年1月31日,在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1个月后,欧盟以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不完善为由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后经与欧盟多次磋商,2004年后欧盟逐步恢复进口我动物源性食品。

    2 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所有农业化学品残留物作出明确规定,条件苛刻,设限复杂,对中国的食品出口造成极大障碍。食品局加大研究破题力度,加大研究和评议、对内通报和对外交涉力度,促使日本在有CAC标准但未采纳的限量标准制定上,全部采用CAC标准,更改了部分暂定标准限量并增加了部分豁免物质种类。

    3 逐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了“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证了向220余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同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来自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4 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全面加强源头控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服务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目前全国已建设各种示范区200多个,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5 2007年4月起,美国等西方国家部分媒体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进行不负责任的炒作,引发“中国食品安全威胁论”。食品局积极应对,一方面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国家沟通,宣传介绍我国的做法,并支持国新办出版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同时处理饮料中含苯、鸭蛋中含苏丹红、“甲醛”大白兔奶糖、供港澳假鸡蛋等300多起突发事件,平息了国外炒作,保护了人民健康,维护了国家形象。

    6 有效保障供港澳食品足量供应和质量安全。制定出台了供港澳蔬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建立了基地备案、企业备案监管、产品监督抽检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始终保持与港澳相关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内地供港澳食品一直保持较高的安全水平。

    7 2008年4月17日,制定发布了《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加强供奥运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圆满完成了保障供奥运会进口食品安全任务。

    8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章《食品进出口》明确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职责,这是我国首次在上位法中确立“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

    9 2010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供上海世博会进口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圆满完成供世博会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10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修订《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十几个相关规章。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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