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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升降车位损坏汽车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格式条款无效

时间:2011-10-12 10:10:18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电脑升降车位损坏汽车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格式条款无效

    □ 杨清惠 本报记者 曾祥素

    车主王某将车停在电脑升降车位后离开,车辆在下沉过程中受损。王某认为自己在停车员指导下停车入位,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却拿出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物业公司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决其赔偿车辆修理费9600元。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在车辆沉降至地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他的车辆严重损坏,并因此索赔48000元修车费。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车位下沉等操作是由电脑排列组合完成的,停车入位是由王某自行完成的,是因为王某自己没有将车辆停入正确位置,才导致车辆损坏。此外,物业公司还出示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其中约定“车主需要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停车入位由车主自行完成。如主动要求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法院认为,机械停车位比普通地面停车位复杂,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提供指导王某停车入位的服务,而不单单只是疏导、巡视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要求王某自行停车入位,并约定停车后果自负,这完全是加重王某的负担,排除物业公司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停车入位主要由王某来操作。在停车板后部安装有高、低两个阻车装置的情况下,王某驾驶车辆连续翻越两道阻车装置,却仍没有发现车辆尾部伸出停车板范围,应认定王某在此次停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他应对事故负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原告停车位置不当,导致王某车辆受损,存在一定保管不善的过错,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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