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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1-8-15 9:53:38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依法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丁 莹)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认证机构工作会议上获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一部重要规章。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条件、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认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统一尺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设立外资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须在境外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认证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认证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办法》具体规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确保相关技术条件和能力资质符合规定,依法规范从业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认证审核人员和管理层的诚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认证质量。

    据了解,我国现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174家,累计颁发各类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证书177万多张,获证组织61万多家。《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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