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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时间:2011-5-17 11:52:20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

  1.公正性原则

    认证与认可应由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承担,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依靠其公正、科学、有效的认证服务取得权威和信誉。

    首先,认证机构应由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人实体承担,世界各国多数由标准化组织承担。这是由于标准化组织与买卖(即供需)双方既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又没有经济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且熟悉和掌握认证主要依据——标准,能够为申请认证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公正、科学和有效的服务。

    其次,认证过程中咨询机构与检查评审机构应分开。如果由认证检查评审机构同时进行咨询和评审,咨询人员又是审核人员,就势必降低认证工作自身的质量,影响公正性与科学性,并且还会驱使认证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丧失其权威性。

    2.透明度原则

    认证的规则、程序、依据、内容与方法均应公开,既能让认证申请人获知有关认证的上述信息,避免形成技术壁垒,阻碍贸易,又能避免认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的规定:“应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技术法规细节或副本”(第2.9.3条),“在技术法规出版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缔约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时间改变其产品或生产方式以满足进口缔约方要求。”(第2.12条)

    每个缔约方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处,该咨询处应能回答其他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境内有关方面的合理询问,并能提供下述有关文件:

    (1)在境内实行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第10.11.3条);

    (2)在其境内采用的或提出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第10.3.2条);

    (3)索取文件副本时,出售价格应与出售给本国或任何缔约方的价格相同(第10.4条)等。

    WTO/TBT提出的上述透明度和无歧视原则适用于任何质量认证机构,也只有这样,才能由认证申请方真正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之间也可以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认证服务质量竞争。

    显然,不公开认证的规则、程序、依据、内容与要求,或利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认证,都是违背透明度原则的。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认证与认可是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主要依据的质量活动,为了破除贸易中的因质量认证而产生的技术壁垒,WTO/TBT明确规定除了“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生长和保护环境”之外,“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制定出来时,缔约方公司应以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技术依据,除非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第2.4条)

    ISO/IEC为了指导各国开展认证与认可工作,联合发布了20多个指南(即国际标准),这些指南一般均应当成为各国制定质量认证技术法规或标准时的基础。

    同样,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标准,凡有国际标准时,均以国际标准为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认证以ISO 9000族标准等为主要标准,实验室认可的量值溯源标准更是以国际标准(即国际计量局的量与单位标准)为依据。

    4.自愿申请、严格监督原则

    除了强制性的安全认证及特殊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外,产品合格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过程中,都应坚持自愿申请。不许以行政等其他方式强迫申请认证,但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后应加强监督,这就是自愿申请、严格监督原则。

    除了直接涉及人类健康、安全的安全认证外,其他质量认证都应是组织的自愿行为。应该让企业或其他有关组织确实理解质量认证是其自身的客观要求,是对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卓有成效的手段,从而使他们主动、积极地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质量认证的目的。如果采取其他方式强制或逼迫组织认证,那就势必使其内在动力不足,成效甚微。实际上“逼迫者”不是“拔苗助长”就是追求私利,最终也是丢失信誉,害了自己。

    一旦组织通过认证,获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之后,各有关部门及认证机构对这个组织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则是严格、有序的。如果该组织不能继续保持认证合格水平,那就会被收回证书或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公告于众。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质量认证活动持久不衰地开展下去,取得各方的信赖。

    5.不断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原则

    质量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或其他组织强化技术和管理基础,建立和完善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其有效运行,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得长期的成功和发展。这就是不断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原则。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采用广泛的产品质量认证模式是型式试验+质量体系审核+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复审(即第5种模式),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认证本身就是要求申请注册/认证企业或其他组织要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而实验室认可则要求检验实验室或校准实验室建立一个确保其产品检测或校准数据准确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

    因此,各项质量认证的共同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是要求不断地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这就要求各认证企业或其他组织建立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能片面要求企业等组织建立与某一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相符,实际上是符合某认证机构甚至某些个人要求相符的形式主义的质量管理体系。

    6.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认证认可活动的开展不能产生贸易技术壁垒,阻碍国内外贸易,相反应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市场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质量竞争,这就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现代世界经济是国际一体化的经济,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状态,已被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往来、互相依赖、互为市场所代替,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经济而单独生存和发展。如果由于开展质量认证活动,造成各国或各地区之间技术壁垒的筑起和扩大,就势必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也就阻碍了各国经济建设。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各国质量认证管理部门都一致把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原则作为质量认证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之一。

    遵守这项原则,各国质量认证工作不仅要以国际标准为准则,提高透明度,而且还要加大监督力度,扶助认证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消除各种各样的伪劣商品,从而促进企业在市场上真正地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

    上述6项基本原则反映了现代认证认可活动中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关联和相互影响的,任何国家开展认证认可工作,都应认真严格遵循,不能违反或部分遵守。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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