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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3-15 11:34:41来源:河南质量网作者:

    2021年“3.15”期间,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通过不同途径、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对案例的处理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提示广大消费者依法科学消费、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督促各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优质的消费环境,助力信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之一
潢川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重金属含量超标案
    2020年3月,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流通网购环节抽检中,被抽样单位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销售标称生产者为潢川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为高粱面粉。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HBS 0001S-2020《杂粮面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13日,该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此案件涉及经营环节与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经调查后,对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来源的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再进行立案处罚;对潢川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该公司存在生产食品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例之二
信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强制销售燃气报警器、切断阀案
    信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因业务与信阳某燃气公司存在关联和重合,在信阳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之时,强制销售燃气报警器和切断阀。违反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

    经查明,2019年间,该公司强制销售共计2369户,燃气报警器单价格200元、切断阀(防爆电子阀)单价120元,共计销售金额758080.00元,违法所得504597.00元。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结合具体违法事实,责令该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04597.00元。

案例之三
息县一销售侵犯“西门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8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有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开关,请求处理。该部门执法人员立即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称深圳市西门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照明取暖换气一体化灯具大灯、小灯,该灯具标识上标注的“SIMANZIS”与商标权利人的“SIEMENS”商标高度相近似,所售商品标注注册号6762981,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另购进的开关也提供不出商标证明或者使用许可证明。经证明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灯具、开关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及有大灯具5只、小灯具14只、开关192只,案值金额292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及“SIEMENS”照明灯具及开关商标专用权的灯具、开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大灯具5只、小灯具14只、开关192只的处罚。

案例之四
光山县某大药房哄抬价格案
    2020年3月7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光山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防护雾霾口罩价格每个高达16元。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月20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该大药房安排员工和车辆前往浙江青扬购进某品牌雾霾防护口罩2000个,进货价每个4.5元,扣除购货过程产生费用3600元,单个口罩购进成本为6.3元,总购进成本12600元,以每个口罩16元的价格出售。销售期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价格告诫后,仍不改正,继续销售,直至售完。该大药房购销该批口罩,进销差价率高达154%,涉案货值金额32000元,违法所得19400元。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当事人明知口罩供不应求,大幅提高价格销售,具有主观故意性,扰乱了防疫用品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40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77600元。

案例之五
信阳某购物中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案
    2020年7月,据消费者实名举报称,信阳某购物中心违法有奖销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专业分局查办。

    经查,该购物中心在2020年6月底以各种形式(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页、公交车站亭广告栏、大型停车场闸道等)宣传该购物中心从2020年7月11日至26日开展“半价日—奔驰宝马开回家”为主题的大型促销活动。此次大型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在该公司购物满1000元可领取抽奖券一张,购物满2000元可领取抽奖券两张,以此类推,抽奖活动设置的奖项中有价值14万元的宝马轿车和价值18万元的奔驰轿车各一辆。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明,该购物中心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购物中心在有奖销售中设置的价值14万元的宝马轿车和价值18万元的奔驰轿车奖项,属于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可能博取大奖的心理所左右,对消费者正常选择商造成影响,从而扰乱市场,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购物中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书,该公司拒不改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购物中心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案例之六
罗山某一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0年,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领域专项整治中,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8月27日,对罗山县某电动车销售门店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判定所抽检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结论,及时调查处理,防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2、没收电动自行车二辆;3、罚款38340元。

案例之七
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经消费者举报反映称,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中额外收取服务费。

    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经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别克品牌经销商。销售方式有全款车和分期付款车两种。据投诉人反映,其在该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车辆总价151800元,首付91800元,剩余分两年还清,该公司销售人员以微信转账方式额外收取2000元服务费。随后,又有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其中一名消费者购买一辆小汽车,车辆总价183000元,购买方式是分期分三年付清车款,额外收取5500元服务费;另一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总价116000元,购买方式是分期分三年付清车款,该公司通过汽车装饰部POS机额外收取4500元服务费。

    该公司在为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购车服务中,除付车款外,另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否则无法提车,已查证收取3位消费者服务费共12000元,均未开具票据。案发后,以种种理由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不提供收取服务费的财务账和收费凭证。
 
    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贷款)购车服务,消费者除付车款外,另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消费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否则无法提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规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属于在经营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拒绝提供收取服务费的财务账目、收费凭证等证据,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48000元。

案例之八
罗山县某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5月13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罗山县龙山街道某卫生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房存放有医用退热贴(规格:120mmX50mm4贴/盒,批号:20180501,生产日期:20180502,有效期:20200501)共3盒,其中2盒已开封使用,1盒使用了1贴,另一盒使用了2贴;在药柜混放有不同批次的健胃片(产品批号:08171212,生产日期:2017.12.12,有效期至:201911,规格:12片X4板,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共计13盒;存放有马应龙麝香痔疮栓(生产批号:160709,生产日期:2016/07/16,有效期至2018/06,规格:6粒/盒)共计5盒;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产品批号:160628,生产日期:2016/06/30,有效期至2019/05,规格:10克)共计2盒;存放有维生素B6注射液(产品批号:1803102,生产日期:18.03.10,有效期至2020.02规格:2ml,0.1g,10支/盒,)共计10盒;清开灵注射液(批号:18020101,生产日期:2018.02.02,有限期至2020.01,规格:2m1X10支)共计9盒,其中1盒存放在操作台上,已开封使用4支,余6支;药房地面纸箱混放有修正复方大蒜油胶囊(产品批号:170405,生产日期:2017/04/18,有限期至2019/04/17,规格:每粒装0.3g.24粒/盒,)共计10盒;医奇抗之峰青霉素V钾片(批号:180513,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7日,有限期至2020年04月,规格:0.236gX10片X3板,)共计10盒;操作台上存放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1701336,生产日期:2017.01.21,有限期至2018.12,规格:20mgX10支/盒,)共计1盒,已开封使用2支余8支。以上医疗器械和药品(医用退热贴为医疗器械,其余均为药品)均超过有效期,执法人依法对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予以扣押,经批准立案调查。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当事人拒不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和使用记录,故无法确定上述医疗器械和药品在过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统计: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04.3元;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3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戒,罚款12万元。

案例之九
罗山县一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近年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对辖区内的名酒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

    执法人员在对罗山县白酒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经营门店销售的53%、500ml“贵州茅台”酒12瓶,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鉴定,认定证明该批白酒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白酒实施强制扣押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事实。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2瓶,罚款50000元。

案例之十
信阳某超市光山县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10月,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载明信阳某超市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经营的“苦荞脆片-藤椒麻鸡味”(标示生产企业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2019-06-18)及“苦养脆片-酱汁牛肉味"(标示生产企业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2019-06-18)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酸价(以脂防计)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将《检测报告》及《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至该分公司,并对该公司休闲食品区货架及四楼仓库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苦养脆片-藤椒麻鸡味”及“苦养脆片-酱汁牛肉味”各23袋。经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苦养脆片-藤椒麻鸡味”及“苦养脆片-酱汁牛肉味”各23袋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6月29日购进“苦养脆片-藤椒麻鸡味”及“苦养脆片-酱汁牛肉味”各40袋,购进价格均为5.5元/袋,销售价格均为8.9元/袋,两种产品均已销售了17袋,剩余部分被执法人员检查时扣押,上述涉案物品货值总金额为712元。违法所得为115.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当时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记录,也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该公司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该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6元;2.处以罚款5万元。(尹安伟)

编辑:王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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