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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急坠伤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15-11-3 16:30:58来源:北京晨报作者:

    电梯急坠伤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家住芍药居北里小区的张女士在与儿子孙先生搭乘电梯时,突然遭遇电梯急坠事故。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母子二人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记者日前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母子全部医疗损失。

    母子遭遇电梯惊魂

    张女士今年66岁,此前身体一直不错。4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张女士和儿子从5层坐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从5层坠落至3层,电梯门也被撞开,母子二人当即出现头晕头痛、四肢冰凉、两腿发软等症状,心脏极度难受。事发后,二人立即致电物业公司,对方派来三名工作人员查看了电梯,却没有过问瘫坐在地上的母子二人。

    母子二人被送医后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

    物业否认电梯事故

    张女士母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相应义务,其应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人身损害时,及时给予救助。为此,张女士二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二人医疗费共4307.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500元。

    物业公司则称,事发当天,接张女士二人电话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运转正常,而张女士二人坐在一层台阶上,身体无异样。经该公司及电梯厂商分别检测,均未发现电梯故障。因此,该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物业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张女士二人除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致电物业公司外,还拨打了110报警。根据110接处警记录记载,报警原因为“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后身体感到不适,同物业商谈看病一事发生纠纷”。事发次日,中日友好医院为孙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其伤情临床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

    法院审理认为,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相反,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的相关监控证明。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孙先生、张女士医疗费4127.80元、179.53元。宣判后,张女士母子及物业公司均未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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