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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十三”涉嫌违规加当归消费者索10倍赔偿一审败诉

时间:2014-10-30 10:41:22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作者:

     本报石家庄讯(记者李建)白酒中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当归是否违规?近日,河北保定市民张红鑫状告“鹿十三”白酒中添加当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被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张红鑫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至此,这场关于白酒添加当归是否合法的官司,已经打了两年。

    2012年8月24日,家住保定南市区的张红鑫从该市定兴县通兴东路的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钟寺公司)购买了20瓶特制“鹿十三”白酒,每瓶售价71元,总价1420元。酒瓶上标注的配料表,注明该酒含有人参、当归等成分。

    “白酒中不能添加当归。”因为身边的朋友反复强调,张红鑫从卫生部官方网站找到一份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明确当归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张红鑫从“鹿十三”白酒的包装和酒瓶上反复查看,并没有找到保健食品的标志。

    2012年10月24日,张红鑫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答复称,当归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普通食品。

    张红鑫认为,自己购买的特制“鹿十三”白酒是2007年7月3日生产,而卫生部2002年就发布了当归属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公告,这种添加行为明显违反公告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2013年4月,张红鑫向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大钟寺公司作为销售方,具有主观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因此应退还酒款1420元,并向其支付10倍赔偿金。

    庭审中,大钟寺公司称,该公司审查了酒厂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审查了供货方的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同时,该酒有当地检验所的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为合格,证实该酒为合格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属于违规商品。

    定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红鑫购买的特制“鹿十三”白酒,是酒厂于2007年在具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条件下生产的,且已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属合格产品。准予生产和销售说明了当归添加到该酒中是经批准的。张红鑫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答复要求被告退还酒款及10倍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张红鑫的诉讼请求。

    张红鑫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3日,保定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近日,定兴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再次驳回张的请求。

    “产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往酒中添加当归已经过批准。”张红鑫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的目录,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在原卫生部公布的最新目录中,当归并不属于既食又药的物质。”张红鑫表示,将于法定期限内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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