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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呼吁:消费维权立法立标工作应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

时间:2014-10-23 11:22:10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作者: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精神和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要求,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中,更加充分地反映消费者诉求、体现消费者意愿、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和健全消费维权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是基础和关键。

    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时间精力有限,往往很难集中表达自身诉求。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通过受理投诉、组织调查、比较试验、评议点评、消费教育等各项工作,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关系更加密切,距离更加贴近,对消费者的需求更加了解。为此,新《消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将听取消费者协会意见作为立法立标工作的义务性要求。同时,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还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一项公益性职责来加以明确。

    虽然新《消法》规定听取消费者协会意见是制定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必经程序,但这一规定在具体落实中仍有欠缺。鉴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公示途径、时间不一,仅靠消协组织单方关注可能会有所遗漏。为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呼吁有关方面依据新《消法》规定,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全面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新《消法》实施半年来,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10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30条。此外,中消协还参与了2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106条。如:就《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电动车的限速、空车质量、续行里程、百公里耗电等问题从消费维权角度提出意见。

    相关报道:

    中消协观点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应明确赔偿和补偿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

    日前,有关部门就《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行李丢失损毁、信息不透明、服务不周到、赔偿和补偿机制缺乏等消费者反映热点问题,从强化信息披露、制定应急预案、强化纠纷处理、明确赔偿和补偿规定、加强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等方面提出总体意见3条,具体意见34条。

    在完善赔偿和补偿规则方面,我会建议应当明确规定航班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延误达到一定时间,没有损失的,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最低补偿规定。

    在机坪长时间延误问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坪长时间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或包括 3小时的情况。我会提出,由于机舱内部空间狭小,活动范围有限,不应让消费者长时间滞留。承运人应与有关方面配合,合理控制机坪停留时间,并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如延误时间较长,应告知情况并请消费者下机到休息区等待。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我会建议建立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航班情况,告知消费者航班延误、取消原因、预计成行时间等,并根据旅客要求及时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航班延误原因、时间证明,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

    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发生航班延误、取消等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问题时,一些单位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妨碍媒体采访和社会监督,使消费者诉求难以有效反映,相关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督约束,推诿、塞责、冷漠相向,加之没有明确的赔偿、补偿机制,造成消费纠纷不断发生。为此建议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形成有效压力,督促企业关注和听取消费者意见,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规则,提高航空服务的群众满意度。

    中消协观点二:《快递条例》应重点规制快件签收、格式条款、损失赔偿等消费者关注问题

    日前,有关部门就《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快递签收不规范、服务格式条款不公平,快递延误和物品丢失、损毁、短少得不到合理赔偿、用户信息泄露等消费者反映热点问题,提出修改建议24条。

    在快件签收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物品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物品完好”是验收的核心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实践中,外包装完好无损时,里面物品也有可能存在破损、毁坏、被偷换等情况。为此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否则,对收件人很不公平。此外,中消协还建议按照新《消法》规定,增加快递企业应当以明确、醒目的方式,书面告知收件人签字的合同责任,让收件人在签字前知晓签字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格式条款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新《消法》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公平、合法性审查,并对快递签收规范问题加强检查。

    在损失赔偿方面,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消协建议增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私拆信件、泄露信息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适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遏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在代收货款方面,因新《消法》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为实施好这一规定,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快递企业代收货款往复操作可能带来的复杂流程,中消协建议借鉴国外做法,规定对于快递企业代收的货款,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七日后,无消费争议的情况下,于合理期限内向电商或相关经营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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